據(jù)新聞報道,一莫姓男子在上海故意使用52張HD90新版百元假幣購買黃金飾品,被上海南匯區(qū)法院以“使用假幣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人民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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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172條規(guī)定了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數(shù)額較大”是指假幣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莫某明知是假幣卻從他人那里購得,又在金店故意使用,數(shù)額有 5000多元,超過刑事追究的限額4000元,所以被上海法院判決有罪,是罪有應得。
這與一般人所想象的作為“假幣受害者”再去使用假幣,相去很遠。就這一個本不值得同情的假幣累犯,卻得到不少同情,引發(fā)對銀行、監(jiān)管部門的抱怨,甚至是對司法公正的質(zhì)疑,這是為什么呢?
打擊“持有、使用假幣罪”,觸到許許多多的百姓的心里痛處——被認為是“對受害者的懲罰”。之所以要在“偽造貨幣罪”之外,設“持有、使用假幣罪”,是因為明知是假幣還要使用,這個罪的惡性雖然沒有造假幣那么大,但本身就已經(jīng)破壞了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從“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角度說,你不希望從別人那里收到假幣,別人也同樣不希望從你這里收到假幣;而且無論假幣怎么“流通”,都是對國家的貨幣管理的一種危害。
從另一個角度說,使用假幣者未必都是“受害者”,比如本案中的莫某,就是故意購買假幣再去金店換硬通貨的,主觀惡性,客觀危害性都很大,所以設“使用假幣罪”是完全必要的。此外如果只是公民偶爾法制觀念不強,使用少量假幣,這種行為一般公安機關以教育為主,也不會做出嚴重處罰,所以面對這則“用假幣被判刑”的新聞,不必人人自危。
面對這場假幣風波,有關部門應該積極行動,特別是銀行必須要保證從銀行里絕對取不出“HD90”假幣,而不是讓普通百姓承擔假幣的風險。這樣,面對國家打擊使用假幣犯罪的新聞,百姓才會有一個正常、理性的心態(tài),而不是人人自危,從心理上產(chǎn)生無奈或抵抗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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