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全國各音像出版單位:
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guī)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2號),音像出版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F將2013年全國音像出版單位年度核驗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進一步深化出版體制改革,堅持“整合與提高相結合、改革與發(fā)展相結合、扶持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繼續(xù)落實做強做優(yōu)一批、整合重組一批、停辦退出一批的“三個一批”總體要求,切實促進音像出版業(yè)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二、核驗范圍:參加此次年度核驗的為全國各音像出版單位,含獨立音像出版單位和擁有音像出版權的出版單位。2013年新批準的單位不參加此次年檢。
三、核驗內容
1.開展音像出版業(yè)務的基本條件和能力。主要審核音像出版單位是否有開展業(yè)務所需的資金、設備、工作場所;是否有適應音像出版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具備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yè)隊伍等。
2.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主要檢查音像出版單位是否及時報送年度選題計劃;是否履行重大選題備案程序;是否認真落實“三審”制;是否規(guī)范申領和使用專用書號、錄音制品編碼、復制委托書;是否及時繳送樣品;是否有違規(guī)行為;是否受到行政處罰等。
3.出版經營情況。2011至2012年出版、經營情況等。
四、審核登記條件
(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登記:
1.符合《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關于人員、資金、設備、場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堅持正確的出版導向,遵守國家有關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2011年以來沒有受到相關行政處罰。
3.正常開展出版業(yè)務,具備音像制品制作出版能力,兩年內出版的品種數量不少于10種。對2012年1月1日以后新批準成立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品種數可適當放寬。
4.切實根據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要求,完成轉企改制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登記:
1.不具備《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出版物不夠10種的;
2.未按規(guī)定送交樣本的;
3.正在限期停業(yè)整頓的;
4.經審核發(fā)現有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或受處罰后未認真整改仍存在違法問題的。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停辦退出,履行注銷登記手續(xù):
1.音像出版單位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發(fā)展難以為繼的;
2.音像出版單位在經營過程中,不守誠信,盜用他人版權有不良記錄且情節(jié)嚴重的;
3.音像出版單位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明確表示不愿意繼續(xù)辦的;
4.對暫緩登記期滿,經驗收仍未達到審核登記條件的;
5.無正當理由未正常開展音像出版業(yè)務的。
五、核驗材料
申請審核登記的音像出版單位,須如實填寫有關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1年至2012年工作總結。內容主要包括:音像出版單位基本情況;領導班子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及內部管理情況;出版體制改革完成情況及發(fā)展規(guī)劃;出版經營、效益及資產變化情況;重點出版物的出版情況;國內外獲獎情況;執(zhí)行國家有關出版管理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2.《音像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登記表》。
3.《音像制品出版情況登記表》。
4.《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5.《工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6.出版單位從業(yè)人員的《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證書》復印件。
7.出版單位社長、總編輯(含副職)取得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六、審核登記程序
1.音像出版單位應于2013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核驗材料。軍隊系統(tǒng)音像出版單位由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中央在京音像出版單位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負責。
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音像出版物出版單位的設立條件、開展業(yè)務及執(zhí)行法規(guī)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于2013年4月15日前將年度核驗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2.對符合條件的單位,予以登記并換發(fā)《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對暫緩登記的出版單位,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限期整改,經整改后達到審核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并換發(fā)《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整改3個月仍不符合登記條件,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報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后辦理注銷登記。不按規(guī)定參加年度核驗的音像出版單位,經書面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注銷登記手續(xù)。
3.《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tǒng)一印制,由各省級新聞出版局領取并負責發(fā)放,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
七、其他事宜
1.所報年度核驗材料應如實客觀反映音像出版單位情況。音像出版單位如有變更名稱、主辦單位、主管單位、資本結構等事項,須按行政審批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另行辦理報批手續(xù)。未在總署履行變更手續(xù)的,出版單位不得在年度核驗登記表中擅自填寫。
2.本通知及有關電子表格可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通知公告”欄目中下載。
3.所有紙質材料(1套)寄往:北京宣武門外大街40號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音像電子處,郵編:100052;《音像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登記表》電子文檔由各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匯總后發(fā)至:yxdzchu@126.com。聯系人:鄭加可、許正明,電話:(010)83138687、83138685。
特此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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