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椐國家出版事業(yè)管理局《關于征集圖書、雜志、報紙樣本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共圖書館管理條例》,為確保我市的各類文化典藏得到有效收藏、保護和合理利用,形成有地方文獻和民族特色的文獻資料庫,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出版、編印出版物的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文獻,是指解釋報道或有描寫有關本地區(qū)的自然和社會各方面的文獻信息資料及文藝創(chuàng)作品,在內容上具有地方性,又具有重復使用價值的文獻,包括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
第四條 地方文獻包括圖書、期刊、報紙、圖片、畫冊、磁盤、計算機軟件、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
第五條 巴彥淖爾市文化體育局、新聞出版局(版權)局是地方文獻樣本繳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巴彥淖爾市圖書館是我市地方文獻出版物永久收藏和保護單位,承擔對地方文獻出版物長期搜集、保管、編目、整序和流通利用的職能,設立“地方文獻庫”專人管理。
第六條 下列由國家政府設置的各類單位機構編印的出版物應當必須繳送樣本:
㈠各級黨政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yè)、科研院校正式出版發(fā)行和非正式出版發(fā)行(內部交流)的出版物;
㈡新聞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發(fā)行的報紙、刊物、圖書等文獻;
㈢各史志編纂部門編印的年鑒、文史資料、地方志等地方文獻。
㈣各專業(yè)學會、協(xié)會編印的出版物。
第七條 鼓勵下列單位、組織和個人自愿呈繳有關文獻資料:
㈠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民營企業(yè)編印的宣傳冊、產(chǎn)品目錄、產(chǎn)品介紹說明書等有關文獻資料;
㈡依法登記的民間組織編印的有關文獻資料;
㈢個人編印出版的各類著譯作品,包括文藝創(chuàng)作品。
第八條 出版物應在出版后30日內向市圖書館“地方文獻庫”繳送典藏本1至2冊(套、盒、盤)。
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隨時可將文獻資料寄送至市圖書館。
全市范圍內的個人著述者(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在市內、區(qū)內外出版的各類著作、譯著、畫冊、音像制品等,知名人士自愿捐贈的有價值的個人手稿,給予永久保存。
第九條 市圖書館應認真做好地方文獻樣本的接收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接收的樣本進行登記并付回執(zhí)手續(xù),設立專藏,供讀者查閱,并編輯《巴彥淖爾市地方文獻目錄》。單位或個人繳送典藏樣本、種類和數(shù)量達到一定規(guī)模時,市圖書館設專架陳列保管。
第十條 凡繳送的典藏樣本,都將注明繳送單位或繳送個人姓名及繳送日期,并頒發(fā)《巴彥淖爾市地方文獻出版物典藏證》,同時贈送借閱“優(yōu)待證”。
第十一條 對屬于保密資料的樣本,應當按照《保密法》及有關保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對積極呈繳地方文獻樣本且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應當向公共圖書館呈繳出版物的單位,未按規(guī)定呈繳出版物的,由市文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共圖書館管理條例》責令限期呈繳;逾期不繳的,處以應呈繳出版物價格的10倍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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