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1-11-14
有效時間:1981-11-14
失效時間1992-09-13
頒布機構:國家檔案局 國家出版局
數據庫:法律法規(guī)資料庫
第一條 總 則
(一)書稿檔案是國家科學文化發(fā)展的歷史記錄,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各出版社應建立、健全書稿檔案制度,加強科學管理,以利保管、查找和利用。
(二)根據書稿檔案的性質和特征,應與本社的文書檔案分開立卷歸檔和管理;出版社應設立書稿檔案部門或配備專人負責書稿檔案的統(tǒng)一管理工作。
(三)出版社各專業(yè)編輯室要密切配合書稿檔案部門認真做好書稿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第二條 書稿立卷基本要求
(四)書稿檔案是反映出版社編輯出版各類圖書(包括樂譜、書畫、叢刊、期刊等)的歷史記錄,每一本圖書編輯出版過程中形成的書稿文件材料,應按其自然形成規(guī)律和固有的歷史聯系進行立卷歸檔。
第三條 書稿立卷方法
(五)書稿檔案是以書名立卷,每出一本書立一卷或數卷。并按卷夾封面所列項目(見附件一)填寫。
(六)在一個出版社連續(xù)出版多種圖書的著(譯)者的書稿案卷,一般也應以書名立卷,并按出版年度歸檔。為便于利用和研究,可另立“書稿檔案人名索引卡”(見附件四)作為輔助的查找工具。
(七)出版社各專業(yè)編輯室的書稿檔案,在未出書前,責任編輯應將一本書的檔案材料,收集、整理放在一個卷(袋)內,避免散失。出書后,要檢查檔案是否齊全,然后送書稿檔案部門歸檔。
(八)凡接受出版的著(譯、畫)作原稿,根據其歷史參考價值,由編務部門處理退留。凡決定留存的原稿(手跡),在出書后隨書稿檔案一起歸檔。
(九)卷內文件按文件之間的聯系進行系統(tǒng)排列。
(十)如著(譯)作原稿(手跡)和付印校樣數量大,也可分開設專庫保管,但需建立“書稿、校樣保管卡”(見附件五),以利查找。
(十一)跨年度的書稿檔案材料,放在圖書出版的年度立卷。每個案卷應在卷首附“卷內目錄”(見附件二),要逐件填寫,編上頁碼,卷末附上備考表(見附件三)。
(十二)卷內材料以左下方對齊,在左側裝訂。遇有照(底)片等,須標明標題和作者,裝紙袋裝訂;裝訂線外有批改文字的須貼邊裝訂;重要小條貼在大張紙上裝訂。裝訂時應去掉金屬品,以免腐蝕文件。
(十三)出版社的全宗號由上級檔案部門確定。卷號由出版社的書稿檔案部門統(tǒng)一排列、編填。圖書分類和編號由出版社按具體情況自行規(guī)定。
第四條 書稿立卷歸檔范圍
(十四)每一本圖書的書稿檔案,應反映編輯出版的全過程,立卷歸檔的文件、材料范圍如下:
(1)選題、約稿、發(fā)稿、出版情況記錄和書稿合同、協(xié)議書。
(2)歷次審稿意見:包括責任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復審、總編(副總編)決審意見和外審、會審意見以及責任編輯加工整理記錄。
(3)出版社的請示報告、上級的指示、批復和重要電話、面洽或會議記錄。
(4)著(譯)作原稿(手跡)和付印校樣。
(5)與作者往來信件(事務性的例外)和退改意見。
(6)編審發(fā)稿單,出版記錄卡,原稿退稿簽收單。
(7)發(fā)稿后的變動(如書名、作者署名、發(fā)行方式的改變、停發(fā)、停印、停裝、停售、報廢等)通知單。
(8)稿酬、版稅通知單。
(9)圖書事故檢查記錄,以及印刷廠反映的重要問題記錄。
(10)有參考價值的讀者重要來信、重要書(畫)評。
(11)再版修改意見。
(十五)書稿檔案內凡涉及文書檔案的文件,如向上級的請示報告、批復,出版物的停售、銷毀通知,以及對外合作的合同、協(xié)議書等,須用副本(抄件)或影印件歸入書稿檔案內。
第五條 書稿檔案的轉移
(十六)出版社圖書版權轉移時,書稿檔案一般應隨同轉移到另一個出版社。
第六條 書稿檔案的保管期限
(十七)書稿檔案依據使用價值和歷史價值,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保管期限。
(十八)凡屬于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全國知名作家、科學家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的書稿檔案,列為“永久”保管。這類書稿檔案在出版社保管相當一個時期后,經鑒定、編造清冊向檔案館移交。
(十九)凡比較重要的、具有長期借鑒、利用價值的書稿檔案,列為“長期”保管。這類書稿檔案系指50年以內需要查考的檔案。到期經過鑒定,認為需要繼續(xù)保存的,則由出版社長遠保存下去;需要升為“永久”保管的,應編造清冊送檔案館。
(二十)凡是一般的、在一定時期內有參考利用價值的書稿檔案(包括退稿的),列為“短期”保管。此類保管的時間一般是指15年以下。到期經過鑒定,認為還需保存的,則仍由出版社保管。對確無繼續(xù)保存價值的,經出版社領導批準后,可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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