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標記分配的批準國,以在國際間通行的機動車所用的識別符號表示;
(g) 容器制造廠的名稱,或主管當局規(guī)定的其他容器標志。
6.1.3.2 除了6.1.3.1 中規(guī)定的耐久標記外,容量大于100 升的每個新金屬桶都必須在底部以經(jīng)久形式(例如壓紋)標明6.1.3.1(a)至(e)中所述的標記,并至少表明桶身所用金屬的標稱厚度(毫米,精確到0.1 毫米)。如金屬桶兩個端部中有一個的標稱厚度小于桶身的標稱厚度,那么頂端、桶身和底端的標稱厚度必須以經(jīng)久形式(例如壓紋)在底部標明,例如‘1.0-1.2-1.0’或‘0.9-1.0-1.0’。金屬的標稱厚度必須按照適當?shù)膰H標準化組織標準確定,例如鋼用ISO 3574:1999 確定。6.1.3.1(f)和(g)所述的標記不得以經(jīng)久形式(例如壓紋)施加,6.1.3.5 中規(guī)定者除外。
6.1.3.3 6.1.3.2 中提到者以外的每個可能進行修理的容器,必須以經(jīng)久形式標明6.1.3.1(a)至(e)所述的標記,標記如能經(jīng)受修理程序即是經(jīng)久形式(例如壓紋)。對于容量大于100 升的金屬桶以外的容器,這些經(jīng)久標記可以取代6.1.3.1 中規(guī)定的相應耐久標記。
6.1.3.4 改制的金屬桶,如果沒有改變?nèi)萜餍吞柡蜎]有更換或拆掉組成結(jié)構(gòu)部件,所要求的標記不必是經(jīng)久性的(例如壓紋)。每一其他改制的金屬桶都必須在頂端或側(cè)面以經(jīng)久形式(例如壓紋)標明6.1.3.1(a)至(e)中所述的標記。
6.1.3.5 用可不斷重復使用的材料(例如不銹鋼)制造的金屬桶可以經(jīng)久形式(例如壓紋)標明
6.1.3.1(f)和(g)中所述的標記
6.1.3.6 按第1.2.1 中的定義用回收塑料材料制成的容器,應作“REC”標記。這個標記應放在靠近6.1.3.1 所講的標記附近位置。
6.1.3.7 做標記必須按6.1.3.1 所示的順序進行;這些分段以及視情況6.1.3.8(h)至(j)所要求的各項標記,必須用諸如斜線或空格清楚地隔開,以便容易辨認。例如,可參照6.1.3.10 進行。主管當局核準的任何附加標記,必須使標記的各個部分仍然能夠參照6.1.3.1 正確地辨認。
6.1.3.8 在容器修理過之后,修理廠商必須按順序在該容器上加耐久性的標記表明:
(h) 進行修理的所在國,以在國際間通行的機動車所用的識別符號表示;
(i) 修理廠商名稱或主管當局規(guī)定的其他容器標志;
(j) 修理年份;字母“R”;成功地通過6.1.1.3 的密封性試驗的每個容器,另加字母“L”?! ?.1.3.9 如在修理之后,6.1.3.1(a)至(d)要求的標記不再出現(xiàn)在金屬桶的頂端或側(cè)面,修理廠商也必須以經(jīng)久形式將這些標記加在6.1.3.7(h)、(i)、(j)所述的標記之前。這些標記標出的性能不得超過已經(jīng)過試驗并標明的原設計型號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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